(三)对保安员的条件和保安员的管理、培训以及权益保障作了规定。保安员是保安服务的具体承担者,一方面要严格管理,另一方面也要保障其合法权益。为此,条例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了担任保安员的条件,规定经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二是明确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员负有管理和培训责任。三是规定了保安员的权益保障。 (四)对保安服务行为作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与公民、法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密切相关,为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条例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并至少留存2年备查,对拟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应当进行核查。 二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提供保安服务。
保安服务许可证 4、问:为什么跨省级行政区域提供保安服务要向服务所在地机关备案?条例规定跨省级行政区域提供保安服务需要进行备案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机关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在省内的服务活动都可以得到有效监管,但是一旦跨省提供保安服务,服务所在地的省市两级机关因为不掌握有关情况而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因此,应将有关情况向服务所在地机关备案,便于机关对其服务活动进行监管。二是仅规定备案而没有规定由机关批准主要是为了打破保安服务市场的地区封锁和地区垄断,鼓励跨省开展业务,引导依法开展良性竞争,防止服务所在地机关因地区利益外省拓展业务而不予批准的现象发生
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