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优网
 

邱宝昌:让直播带货在法律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2021-10-29 280
核心提示:  8月5日下午,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主办的“直播赋能新业态 数字经济新引擎”研讨会在人民日报新媒体大厦举行。会议围绕如何更

  8月5日下午,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主办的“直播赋能新业态 数字经济新引擎”研讨会在人民日报新媒体大厦举行。会议围绕如何更好地实现互联网平台直播负赋能这一核心主题展开,讨论“直播+”时代的发展与变革。会上,北京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邱宝昌就如何从法律角度定义直播带货、厘清直播带货中的责任归属等问题进行分享。

  邱宝昌认为,社会、媒体、直播平台对直播带货都有自己的定义,从直播带货健康发展的角度来讲,需要从法律的层面上对主播、直播进行界定,让直播带货等电子商务新经济在法律的轨道上健康持续发展。

  他还建议将公益直播带货和商业直播带货区分开。公益直播带货是指特殊“网红”带货,如政府机关人员、县长等非经营性带货等。商业直播带货类型多元,直播带货形式不同,涉及的责任主体也不同,应根据不同商业直播带货类型,分析各责任主体及其法律责任。商业直播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主播、网红带货。主播和网红是商品的销售者也是商品的代言人,《广告法》强调:“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当主播和网红卖了假货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种是经营者委托网红带货。双方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一旦出现假货质量问题,《合同法》和《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双方责任。

  邱宝昌强调,平台经营者对见红带货的管理比线下的市场对经营户的管理更有效、更便捷。要依法压实平台的责任,同样也要注意不能让平台承担责任过大,平台如果责任过大并不利于平台的发展、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如何平衡规范和发展,需要对直播带货模式的发展变化进行追踪研究,以保证数字经济在法律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标签: 好优资讯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陕ICP备18017120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