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诉讼如何处理?涉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如何继续履行合同?2月20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可能引发的涉外法律风险进行预判研究,并公开发布《北京四中院对受疫情影响涉外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提示建议》。北京四中院民商事审判庭庭长马军、北京四中院审判员崔智瑜通报调研预判结果及提示建议。
“一些国家可能因限制疫情传播,对我国出口商品提出限制条件,同时可以预期疫情原因导致国内延迟复工,这些情况将对我国对外贸易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造成影响,也是产生涉外法律纠纷最主要的领域。”崔智瑜表示。
四中院根据疫情所采取的防控措施的特点,结合历年受理涉外案件类型所涉及的领域,调研认为可能产生的纠纷类型主要分为三大类,分别是直接因疫情面可能产生的涉外案件、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涉外消费服务类案件和因疫情而产生的投融资类案件。
具体而言,直接因疫情面可能产生的涉外案件,包括境内企业作为卖方无法按期完成生产、按时进行交付而引发的涉外买卖交易类合同纠纷;因疫情采取交通管制或者限制,交通暂时受阻,运输企业与托运方与接受方之间的涉外运输合同纠纷;境外工程施工进度延误而产生的涉外工程类合同纠纷;因疫情可能撤回广告投放,演艺人员与观众可能无法到场引发的涉外广告、演出、展览合同纠纷。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涉外消费服务类案件包括消费旅游合同等纠纷,涉外承揽合同纠纷,涉外的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服务业产生纠纷以及涉外保管、仓储合同纠纷。此外,在外国企业投资、能源资源合作、船舶建造、保险等领域也会引发纠纷。
发布会上,马军通报了《北京四中院对受疫情影响涉外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提示建议》。马军表示,疫情期间,四中院正常受理和审理相关的涉外案件。若当事人有相应的技术条件和开庭的场所,可以提供网上开庭。如果当事人受到疫情影响无法到法院进行诉讼,甚至无法进行网上开庭,则给予当事人延期。
涉外企业对涉疫情影响涉外合同履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综合考察当事人住所地、登记地、主要营业地或营业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诸多因素,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