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二审稿就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加强人才培养、强化中医诊所规范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规定开办中医诊所应按规定备案,未备案或超过备案范围执业,最高可罚三万元,情节严重的可被限制从业。此外,为规范中医养生保健市场,二审稿规定,非医疗机构的中医养生保健场所擅自从事针灸等诊疗活动属于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处罚。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刘玉芳介绍,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规范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有利于扩大中医医疗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二审稿新增一款,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为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预防保健和康复中的优势和作用,二审稿补充细化了中医治未病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增加中医康复服务的内容,规定,本市鼓励发展中医治未病和中医特色康复服务,推进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治未病科和康复科建设。
为更好发挥中西医结合特色优势,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二审稿提出,市政府应当完善中西医结合教育的政策措施,鼓励临床类别医师及其他学科人员学习、研究中医药,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
针对某些中医诊所违规操作引发的医疗事故频发问题,刘玉芳表示:“中医诊所的服务质量直接影响到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对中医药的信任,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并增加相关法律责任。”
据此,二审稿增加了中医诊所行为规范和建立中医诊所监督检查制度的相关规定,要求,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对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健全对中医诊所的信息公开、依法执业、诊所管理及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对违反规定,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对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责令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