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设立审批表 2、设立申请书,载明拟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出资额或者出资人及其出资额、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经营范围等内容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章程 5、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含主要管理人员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保卫(安)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五年以上军队、、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所在地派出所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证明
一是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并至少留存2年备查,对拟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应当进行核查。 二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提供保安服务。 三是保安员为履行职责可以进行查验有关证件、登记、巡逻和守护等活动,但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阻碍依法执行公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需要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是保安从业单位对在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和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天,且不得删改、扩散。为了对保安服务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条例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是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三是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投诉,并及时调查和处理。四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的经营活动。
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