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保安员的条件和保安员的管理、培训以及权益保障作了规定。保安员是保安服务的具体承担者,一方面要严格管理,另一方面也要保障其合法权益。为此,条例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了担任保安员的条件,规定经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二是明确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员负有管理和培训责任。三是规定了保安员的权益保障。 (四)对保安服务行为作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与公民、法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密切相关,为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条例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并至少留存2年备查,对拟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应当进行核查。 二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提供保安服务。
三是保安员为履行职责可以进行查验有关证件、登记、巡逻和守护等活动,但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阻碍依法执行公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需要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是保安从业单位对在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和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天,且不得删改、扩散。为了对保安服务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条例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是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三是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投诉,并及时调查和处理。四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的经营活动。
4、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保安服务许可证 5、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机关备案。备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