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M1厂房:“工改M1”项目的工业生产用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每个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同时细则规定层是产权分割最小单位,不能再进行分割。 (2)M0厂房:产业用房可按基本单元分割,每个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基本单元是指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的房屋。 2.最高分割转让面积: (1)M1厂房:M1厂房最高可分割转让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M1用房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其公式为:M1用房可分割转让的计容建筑面积=(M1用房总计容建筑面积-不计入分割转让面积)*70%。同时“工改M1”项目配套用房、已经二次转让的M1用房不得分割转让。
基于上述规定及其他规定,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对于分割销售的工业厂房不予办理过户登记。这是合同履行的障碍,导致不能过户,房地产买卖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很多 ** 都以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解除合同,但是对于解除的依据(一般不存在约定解除,而是适用法定解除)避而不谈或者适用《合同法》第94条第五项的规定(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来解除合同。但是,《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并未规定工业厂房分割销售的,合同应当解除,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工业厂房分割销售的,合同应当解除。所以,适用《合同法》第94条第五项的规定(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来解除合同是不对的。
虽然从法理上讲,合同解除溯及至合同成立时不发生效力,但是具体到本文所讨论的问题,工业厂房分割销售合同合法有效,且合同不能履行是由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的障碍,在合同解除之前合同实际上处于履行状态,房地产的买受人是依据合同约定占有标的房地产的,买受人有权对标的房地产占有、使用、收益;相对应的,房地产的卖售人也是依据合同约定收取房款的,卖售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包括利息和其他投资收益)已收房款。因此,房屋占用费和房款利益应该从合同解除之日的次日起算较为合理。至于数额,房屋使用费应当参照租金的标准,利息应当以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