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为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医疗待遇,合理有效使用医疗保险基金,实现分级诊疗和参保人员看病不难不贵的目标,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2020〕7号)和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呼医保发〔2020〕12号)要求,呼和浩特市将全面推进按病种付费支付方式改革。
据了解,呼和浩特市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按病种付费的相关规定,做好信息系统改造、报表填报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结算。三级医院住院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人员77%,退休人员8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60%。二级及以下医院住院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人员82%,退休人员87%;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70%。“文革”基残人员在上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5%,“文革”基残人员伙食补助另列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并入年度累计,个人负担部分符合大额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费用,城镇职工按《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呼医保发〔2019〕17号)规定支付;城乡居民按《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保险筹资及待遇标准的通知》(呼医保发〔2019〕27号)规定支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在上述两条规定的基础上,个人负担部分符合公务员医疗补助相关规定的费用,按《呼和浩特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呼政发〔2009〕59号)规定支付。按照病种结算的住院医疗费,各项基金(不包含“文革”基残人员伙食补助)合计支付比例不超过100%。按病种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结算时基本医疗保险不设起付标准,检查、治疗、用药不受“三个目录”限制,超出单病种付费定额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由医疗机构承担。(记者 梁婧姝)